2026年10月15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规章暂未正式发布,《办法》及同期审议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修订草案)》均暂未公布正式文本。
一、《办法》修订历程
2021年,12号令正式实施。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确立了现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三类管理路径。
2026年6月,公开征求意见。生态环境部就《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释放出登记类型、适用范围、主体资格、名录收录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将进行系统调整的信号。(我司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解读:重磅来袭!新化学物质修订稿要点速看!)
2026年8月4日,发布过渡衔接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2026年8月15日起停止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原备案事项转入登记程序办理。已取得备案回执的企业,需在2026年12月31日前按新规申请取得登记证。(我司关于备案转登记的提醒:紧急提醒!8月15日起,停止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2026年8月17日,登记系统页面更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系统相关页面同步更新,释放出新规落地前系统衔接和申报流程调整的信号。(我司关于系统更新的提醒及操作指南:系统更新!新化学物质备案转登记,已设立专门窗口!)
2026年10月15日,修订草案获部务会议原则通过。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草案)》,标志着《办法》正式出台进入最后阶段。
二、企业当前可开展的准备工作
第一,梳理存量化学品清单。建议立即盘点现有产品线,区分存量备案、已登记、未申报三类物质,优先在过渡期内完成备案转登记,避开年底集中申报拥堵。
第二,识别新增管控物质。医药、美妆、食品添加剂等细分产品线应重点排查,按CAS号、组分和中英文名称核对《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建立“物质—主体—数量—用途—证件”台账,预留充足申报周期。
第三,调整登记主体架构。涉及境外品牌或代理商模式的,应尽快梳理合作架构,完善境内企业权责协议,避免因主体不合规导致登记失效。
第四,强化供应链合规管理。采购端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登记证、证载用途及控制要求,并约定信息不实、证件失效的停供和追偿机制,留存生产、进口及风险管控记录,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常态化现场核查。
第五,密切关注正式文本。正式令文对征求意见稿的调整方向和力度尚不可知,在登记类型选择、豁免判定等方面的合规安排,宜以正式公布文本为最终依据,避免直接按征求意见稿内容预判最终要求。
三、正智远东提醒
本次修订是继2021年12号令施行以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最为系统的一次调整,登记主体、登记类型、豁免范围、名录收录及法律责任均将发生重大变化,对化工、新材料、医药、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跨境贸易企业的合规成本和申报流程都将产生显著影响。
正智远东将持续跟踪《办法》正式令文发布动态,第一时间为您提供权威解读和合规支持。如有存量备案转登记或新物质登记路径评估方面的需求,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