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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制定背景

时间:2016-05-14 11:53:43  来源:  点击数:

一、背景情况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于2006年,对于提高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2011年以来,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作出修改,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提出了新的规范要求。同时,《办法》实施十年来,本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正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上述情况迫切需要对《办法》进行调整,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规范,以适应本市城市安全需求。

二、主要修订内容(一)明确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通过信息化手段及时掌握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有关信息,并实现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对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为此,《办法(修订草案)》拟规定以下内容:1、明确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汇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使监管部门做到对危险化学品问题及时了解、及时处置。2、明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使用企业以及其他存放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采用电子标签等手段,实现危险化学品入库信息动态管理。(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

(二)探索危险化学品平台化交易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危险化学品交易,可以实现对危险化学品交易、运输环节信息的实时掌握,从而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管理中的风险控制。为此,《办法(修订草案)》拟规定,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交易,并明确此类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具有收集危险化学品交易、仓储、物流等信息的功能。(第二十七条)

(三)探索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社会治理

《办法(修订草案)》拟进一步强化各类社会第三方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并明确:1、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风险监测、标准起草等工作,发挥自律作用;2、相关监管部门可聘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行政管理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核查、分析、判断。(第十条、第五十七条)

(四)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监管

《办法(修订草案)》拟增加以下规定:1、要求相关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并每季度一次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安全管理等信息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2、明确相关企业在生产中需要改变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建档备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五)进一步发挥信用手段在危险化学品监管中的作用

《办法(修订草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拟明确:1、各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违法信息予以公开,并将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2、实施联动惩戒,对有多次或者严重违法记录的,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限制;3、逐步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强化工伤保险费率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挂钩。(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六)突出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安全管控

《办法(修订草案)》拟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的布局控制和集聚区域管控,设专章明确本市设置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新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原则上只能在该区域内建设,并对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的项目准入和日常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七)其他有关内容

《办法(修订草案)》还在运输环节对外地来沪运输车辆管控、禁止车辆挂靠经营等作了规定,并进一步明确本市实行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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