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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1811号公告,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1条规定,复方食品添加物(将单方食品添加物与其他单方食品添加物或以作为辅料的食品原料进行物理方式混合,具有食品添加物功能,并作为食品加工使用,且非供直接食用的调制品)免办查验登记,惟其使用的个别单方食品添加物品项及规格应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的规定。
基于协助食品添加物业者对香料或复方食品添加物自主管理之需,卫福部仍受理自愿性查验登记的申请。该等申请案比照单方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的作业程序,业者需将成分含量表、规格表及审查费向本部提出申请,经核定后发给许可文件。14天内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