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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公告《健康食品申请许可办法》修正草案

时间:2013-11-14 23:15:09  来源:  点击数:

据中国台湾法源法律网消息,中国台湾卫生福利部”1111日发布《健康食品申请许可办法》第48条修正草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4     依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申请查验登记并经初审通过者,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健康食品咨议会就所提具之申请文件数据,审查产品之安全性及保健功效、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之确实性,并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提出对该申请案之评审意见。依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申请查验登记并经初审通过者,除有必要外,免送交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健康食品咨议会复审,径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通知产品送验确认。

 8     申请案审核通过者,于申请者缴纳证书费后,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发许可证,其有效期限为五年,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得申请展延;逾期未申请或不准展延者,原许可证自动注销。健康食品许可证未申请展延致逾有效期限者,其于期限届至后六个月内重新申请查验登记,应检具下列文件、数据、样品及费用:一、申请书表。二、产品原料成分规格含量表。三、保健功效成分鉴定报告及其检验方法。四、产品制程概要。五、良好作业规范之证明数据。六、产品卫生检验规格及其检验报告。七、一般营养成分分析报告。八、产品包装卷标及说明书。九、申请者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之证明文件。十、完整样品及审查费。十一、原许可证正本。十二、原依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发给许可证,必要时,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另要求检附产品之安全评估报告、保健功效评估报告、保健功效安定性试验报告及相关研究报告文献资料。十三、原依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发给许可证,必要时,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另要求检附产品之保健功效安定性试验报告。依前项规定重新申请查验登记者,经初审通过后,得免送交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健康食品咨议会复审,亦得免送验确认,其审核通过后,并沿用原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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