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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订定使用原料「苦橙」 的容器或包装食品之应标示警语

时间:2013-10-18 15:19:48  来源:  点击数:

1016日,中国台湾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 1021350767 号,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第 22 条第 1 项第 9 款规定,订定使用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 L.)」的容器或包装食品应标示之警语,并限制该原料所含成分浓度及每日食用量,自 2014 1  1 日起实施。公告事项包括:一、使用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 L.)」之有容器或包装食品应以中文标示下列事项:(一)儿童、孕妇、哺喂母乳者、老年人及具心血管疾病者不宜使用。(二)不得与咖啡因产品同时食用。(三)服用药物者,在使用前须先咨询医疗人员。二、添加苦橙之产品,苦橙所含成分「Synephine」浓度为 6%以下,每日食用限量为 20mg 以下。三、实施日期: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以制造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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