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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立法院”在2013年5月31日三读通过“食品卫生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案,针对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食品输入管理、食品检验、查核及管制等内容,均特别以专章规范,该修法案通过后,将赋予卫生机关更多权力和任务、加重食品业者的责任及违规行为罚款与刑责,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其中,第七条明定各阶段的食品业者,对其产品负有落实自主管理及确保食品安全的责任。第四十四条针对有毒有害人体健康、农药及动物用药超过安全容许量、逾有效日期等违规行为的罚款由6~600万元提高至6~1500万元。第四十九条针对搀伪或假冒、添加未经许可添加物的违法行为,直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于死,最重可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