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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0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发出FDA器字第1021602915号函,凡符合自愿性化妆品优良制造规范且取得台湾地区官方证明文件者,查验登记可以优先审查方案实施,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请符合其资格者多加利用。
优先审查方案依据2013年4月30日署授食字第1021602747号公告办理。公告事项如下:
1. 自2013年7月1日起,凡通过 “自愿性化妆品优良制造规范”验证的工厂,并取得台湾地区化妆品优良制造规范的证明文件,以验证通过的相同剂型办理含药化妆品查验登记时,可简化该含药化妆品查验登记应检附的技术性资料。
2. 检附含药化妆品查验登记送审表、台湾产化妆品优先审查申请暨切结书及输入化妆品优先审查申请暨切结书各1份。
3. 凡符合上述的查验登记案,除备齐含药化妆品查验登记送审表(1份)、申请书(1份)、查检表(1份)、切结书(1份)、证照粘贴表(1份)、标签仿单(2份)及“行政院卫生署”核发的自愿性化妆品优良制造证明书复印件(1份),其余相关应检附的产品技术性资料(包括:检验规格、方法,检验成绩书及功能性资料,如防晒系数(Sun Protection Factor,SPF)试验、致敏性试验及治痘性试验等)留厂(公司)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