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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范围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EEE)制造商、经销商和供应商现在相比以前对于他们使用的物质负有更大的合规义务。亚洲、拉丁美洲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过去几年都有一些新法规生效。近年来,美国冲突矿物立法对产业界产生了很大影响,迫使即使仅含有痕量锡、金、钽或钨的产品的制造商也要调查它们的供应链,以确定这些物质的来源。
欧盟
2003年通过的欧盟《关于限制在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RoHS指令)引领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拉丁美洲国家、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国、越南、韩国、日本和印度通过了类似法规。该指令涵盖了广泛的用电产品,包括小型和大型家用电器、IT和电信设备,以及收音机、电视、摄像机和hi-fi系统等消费品。该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确保,自2006年7月起,投放市场的电气和电子设备(EEE)中不得含有被列入一项附录的物质,该附录目前包括4种重金属:铅、汞、镉和六价铬以及两类阻燃剂:多溴化联苯(PBBs)和多溴联苯醚(PBDE)。2011年通过的修订版RoHS指令,确定了另外4种物质——六溴环十二烷(HBCDD)阻燃剂,以及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BB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供在以后包括到该附录中。在欧盟委员会完成对附录II的审查后(这必须在2014年7月完成),可能考虑对其他物质进行评估。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美国加州通过了与欧盟RoHS指令相应的立法。2003年作为加州参议院(SB)第20号法案通过的《电子废物回收法》授权加州有毒物质控制局为该局认为有害的电子废物通过规制标准,并特别针对特定重金属的存在情况。该法案于2007年生效。它将在加州向消费者销售该法案涵盖的电子装置的行为列为非法,除非制造商被认为符合该法案,该法案还要求零售商向消费者收取回收费用。该法案将“所涵盖的电子装置”定义为包括一个对角线长度超过4英寸的屏幕的视频显示器。
亚洲
继欧盟和加州之后,中国的对应法规于2007年生效,该法规被翻译成“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不过,在国外通常被叫作“中国版RoHS”。对于该法规中所述产品,该法规对含有6种欧盟RoHS物质的产品规定了标识要求。2009年,中国政府通过了“第一份中国版RoHS产品目录”,建立了一个据以制定国家标准的框架。
2009年,中国通过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11年1月生效。它旨在对WEEE的回收和处置进行标准化。中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于2010年9月通过了中国第一版《废弃电气和电子产品目录》。该目录包括冰箱、洗衣机、空调和电脑。该目录的目标是确定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产品,以及最终为电气和电子产品的回收建立标准。2012年通过的一项新措施旨在对获得认证的回收企业进行补贴。
中国很多省份都积极努力对电子废物进行规制。在广东省——中国一个靠近香港和澳门的沿海省份,一部省级固体废物污染防止和补救条例已于2012年5月生效,该条例规定,有毒和危险废物必须被列入省级目录,并且省级环境保护局必须与管理废物使用和处置程序的相关主管部门合作规定材料类型以及它们的处置方法。该条例涵盖电路板、电池、电线和电缆,以及废弃电子产品等设备和部件。此外,广东省还通过了一项“巴塞尔(Basel)公约”法规,将向该省引入废物的行为列为非法。
韩国
在2007年通过了被称作韩国版RoHS的针对电气和电子产品和车辆的《资源回收法》,该立法在次年获得通过。它要求零售商回收废弃电气和电子设备(WEEE),并且与欧盟RoHS指令一样,也规定了关于有害物质的限制,但未规定对制造商或经销商的义务。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一份关于他们在韩国市场上投放的属于该立法的管辖范围的任何产品的声明。
日本
与中国不同,韩国、越南和日本并未制定与欧盟RoHS指令类似的有害物质限制,不过,它们制定有针对特定产品的标识要求。关于为电气和电子设备“标示特定化学物质的存在情况”的2006日本工业标准(JIS C 0950)(通常被称作J-MOSS)中列出了这些要求。该标准要求7类设备必须标示欧盟RoHS指令所列6种物质的存在信息,这7类设备是个人电脑,单元式空调器,电视机,冰箱,洗衣机,干洗机和微波炉。该标准于2008年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