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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6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21600202号令,修正发布“化妆品可宣称词句例示及不适当宣称词句列举”名称及全文3点,并自2013年8月1日生效(原名称:化妆品可宣称词句及不适当宣称词句)。
一、产品的标示以让使用者了解产品为目的,而非广告及宣传的作用,故应以用途为主。
二、广告仍需视文案前后,传达消费者讯息的整体表现,包括文字叙述、产品品名、图案、符号等词句整体的表达意象综合判定。
三、化妆品可宣称词句例示如附表一,不适当宣称词句列举如附表二,未列举的词句,其整体仍不得涉及医疗效能、虚伪或夸大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