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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1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 1011302926 号令,修正发布“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全文6条,自发布日施行。
第 1 条 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条规定订定。
第 2 条 塑料制食品容器及包装不得回收使用。
第 3 条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不得有不良变色、异臭、异味、污染、发霉、含有异物或纤维剥落。
第 4 条 专供三岁以下婴幼儿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及邻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 等四种塑化剂。
第 5 条 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应符合试验标准。
第 6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