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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发布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全文6条

时间:2012-09-25 09:18:23  来源:  点击数:

2012年9月21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 1011302926 号令,修正发布“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全文6条,自发布日施行。

第 1 条    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条规定订定。

第 2 条    塑料制食品容器及包装不得回收使用。

第 3 条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不得有不良变色、异臭、异味、污染、发霉、含有异物或纤维剥落。

第 4 条    专供三岁以下婴幼儿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及邻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 等四种塑化剂。

第 5 条    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应符合试验标准。

第 6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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