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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0日,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委员会条例(EU)No 847/2012,以修订REACH法规附件XVII中关于汞的限制。
第18a修订如下:
(1) 将第4点删除(即“2009年10月3日前,欧盟将会对含汞的血压计和其他医疗相关的测量器具的技术性和经济适用性进行核查。若证明对人体有害,则将会对含汞的血压计等医疗相关的测量器具进行限制。以使得含汞的医疗相关的测量器具逐步被淘汰”)
(2) 添加了第5~8点:
5. 以下含汞的供工业和专业使用的测量工具,在2014年4月10日后不得投放市场:
(a) 气压计;
(b) 湿度计;
(c) 压力计;
(d) 血压计;
(e) 体积描记器用应变仪;
(f) 张力计;
(g) 温度计和其他非电子温度测量设备。
限制也适用于(a)~(g)的测量仪器,该测量仪器以未灌入汞的形式投放市场(但是将会被灌入汞)。
6. 第5点的限制不适用于:
(a) 用于以下用途的血压计:
(i) 持续至2012年10月10日的病理学研究;
(ii) 作为无汞血压计的临床验证研究的参考标准。
(b) 至2017年10月10日,专门用于需依据标准完成的要求使用水银温度计的测试;
(c) 用于校准铂电阻温度计的汞三相点电池。
7. 以下含汞的供工业和专业使用的测量工具,不得在2014年4月10日后投放市场:
(a) 汞比重瓶;
(b) 用于测定软化点的计量装置。
8. 第5~7点不适用于:
(a) 截至2007年10月3日,已超过50年的测量仪器;
(b) 历史和历史目的的公众展览中展示的测量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