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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强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进一步提高许可工作效率,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司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生产现场未改变)变更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8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司。
联 系 人:陈 超
联系电话:010-88330535
传 真:010-88330555
电子邮件:chenchao@sfda.gov.cn
附件:《关于进一步简化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生产现场未改变)变更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关键词:化妆品 化妆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