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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9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11301385号公告,修订应标示营养成分及含量的食品类别,自即日生效。公告事项如下:
修订2007年5月24日卫署食字第0960400468号公告“市售包装冷冻食品、食用调味料类食品及其它完整包装的食品,应标示营养成分及含量”,未有营养宣称的下列包装食品不需标示:
一、饮用水、矿泉水。
二、生鲜水果、蔬菜、家畜、家禽和水产品。
三、冲泡用且未含其它原料或食品添加物的茶叶、咖啡、草本植物等。
四、非直接食用的调味香辛料(如:八角、花椒、卤包等)。
五、盐及盐代替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