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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正智远东化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OCI)是一家原料与产品合规技术服务公司,助力企业推动化妆品、化学品、食品等法律的产品申报合规工作,我司可提供国产(普通/特殊)/进口(普通/特殊)化妆品/儿童化妆品/牙膏等申报服务以及协助化妆品企业搭建质量体系/现场核查。合规是我们同化妆品行业长期的责任与任务。
对于消费者而言,化妆品标签上的成分表能帮助避开过敏风险,保质期提示可防止误用过期产品,安全警示则能规避使用误区;而对于企业来说,标签是否符合规范,直接关系到产品能否合法上市,更关乎品牌信誉的建立。近年来,从 “小金盾” 标志的强制标注到成分排序的严格要求,化妆品标签的规范细则不断细化,却也让不少人在面对密密麻麻的文字时感到困惑:哪些信息是必须标注的?“特证编号” 代表什么?字体大小、中文标注有哪些硬性规定?
#化妆品包装 标签承载着大量重要信息,关乎我们的使用安全与体验。本文将系统梳理化妆品包装标签的法定要求、行业规范,拆解从基础信息到特殊标注的每一个细节,带大家详细解读化妆品包装标签的要求。
1.字体要求:
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 。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
注意:在化妆品包装标签的设计与制作过程中,务必高度重视字体的选用,严禁使用任何未获授权的中文字体,以此规避潜在的字体版权法律风险。
2.字符高度以及#字体 大小要求:
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等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Ø 最大表面面积计算:建议可以参照如下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附录A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3.标注内容:
(1)引导语:对法规强制标注内容使用#引导语 ,如:“产品中文名称”、“成分”、“其他微量成分”、“注意”、“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
(2)产品中文名称: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显著位置和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
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以省略通用名或者属性名。
Ø 产品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进行命名,注册商标、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或者其他必须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除外。
Ø 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
Ø 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的使用除符合国家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
Ø 产品中文名称中通用名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使用动物、植物或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性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
Ø 产品中文名称中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者形态。
Ø 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当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者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者特定人群等内容。
Ø 商标名、通用名或者属性名单独使用时符合本条上述要求,组合使用时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歧义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予以解释说明。
(3)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适用于特殊化妆品,标注在销售包装可视面。
(4)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标注在销售包装可视面。
(5)注册人/备案人信息: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和地址。若为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和地址。
Ø 注册人/备案人名称和地址,应当与产品注册证或备案信息载明的企业名称和地址保持一致,分别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Ø 化妆品注册人或备案人与生产企业相同时,可使用“注册人/生产企业”或者“备案人/生产企业”作为引导语,进行简化标注。
(6)生产企业信息: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国产化妆品同时还需标注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Ø 应当标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人、备案人同时委托多个生产企业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可以同时标注各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并通过代码或者其他方式指明产品的具体生产企业。
(7)成分、其他微量成分:标注在销售包装可视面,要求如下:
含量>0.1%的成分: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
含量≤0.1%的成分: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Ø 以复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Ø 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中明确,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
(8)净含量: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具体要求如下,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Ø 组成:“净含量”(中文)+数字+法定计量单位(或中文计数单位)。
Ø 标注字符高度:
标注净含量(Qn ) |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
Qn≤50g Qn≤50mL |
2 |
50g <Qn≤200g 50mL<Qn≤ 200mL |
3 |
200g<Qn≤1000g 200mL<Qn≤1000mL |
4 |
Qn>1kg Qn>1L |
6 |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 |
2 |
Ø 法定计量单位选择:
商品的标注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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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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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净含量的量限 |
计量单位 |
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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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 < 1克 |
mg(毫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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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克≤ Qn <1000克 |
g(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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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 ≥1000克 |
kg (千克) |
体积 (容积) |
容积 (液体) |
Qn <1000毫升 |
mL (ml)(毫升)或 cL(cl)(厘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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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 ≥1000毫升 |
L (l)(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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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积 (固体) |
Qn≤1000立方厘米 (1立方分米) |
cm3(立方厘米)或 mL (ml)(毫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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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方分米<Qn<1000立方分米 |
dm3(立方分米)或 L (l)(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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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1000立方分米 |
m3(立方米) |
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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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 1毫米 |
μm(微米)或 mm(毫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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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毫米≤Qn<100厘米 |
㎜(毫米)或㎝(厘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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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100厘米 |
m(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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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长度标注包括所有的线性测量,如宽度、高度、厚度和直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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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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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100平方厘米(1平方分米) |
㎜2(平方毫米)或 ㎝2(平方厘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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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方分米≤Qn<100平方分米 |
dm2(平方分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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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1平方米 |
㎡(平方米) |
(9)使用期限:标注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以下方式二选一):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应当使用汉字或者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份、二位数月份和二位数日期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Ø 直接接触内容物包装容器还可以选择:生产批号和开封后使用期限
Ø 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销售包装可视面上的使用期限应当按照其中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标注;也可以分别标注单个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
(10)使用方法:标注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或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
(11)安全警示用语:标注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以“注意”或“警告”作为引导语。
Ø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组分、准用组分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
Ø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
Ø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其他应当标注安全警示用语、注意事项的。
Ø 目前需要标注安全警示用语的主要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有标注要求的47种限用及准用组分(27种限用组分、1种准用防晒剂、7种准用防腐剂、12种准用染发剂)、要求标注安全注意事项的15项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Ø 儿童化妆品需按照《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标注警示语“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2)原产国(进口产品)/产地(国产产品):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13)合格标志: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应当附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Ø 合格标志标志内容:检验合格、合格、合格品等;
Ø 标注方式:印刷、喷码、压码等。
(14) 贮存条件:为宜标注的内容,必要时,应标注满足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储存条件。(依据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化妆品中无相关贮存条件的温度等设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5版)》对药品贮存术语的定义,可将其归类为 温度控制、湿度控制、光照控制 三大维度: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例如:GB5296.3强调应标注产品标准号)。
注:文中信息均参考自官方网站公示内容与公开网络资源。如您发现任何不准确或涉及版权问题的内容,请及时告知,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