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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易制毒化学品源头治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相关化学品非法制造毒品,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0日联合发布公告,将#4-哌啶酮 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 正式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实施第二类#易制毒 化学品的严格管控措施。
新增管控物质详情与监管要求:
1. 4-哌啶酮
² 基本信息: 英文名 4-piperidone,化学式 C₅H₉NO,化学文摘登记号 (CAS号) 41661-47-6(常见为其盐酸盐),形态为淡黄色至白色粉末。海关商品编码 2933399073。
² 管控类别: 列入《条例》附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² 管理要求: 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各项管理规定。相关企业需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备案,建立完善的管理台账,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 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
² 基本信息: 英文名 1-boc-4-piperidone,化学式 C₁₀H₁₇NO₃,化学文摘登记号 (CAS号) 79099-07-3(常见为原型),形态为淡黄色至白色粉末。海关商品编码 2933399073。
² 管控类别: 列入《条例》附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² 管理要求: 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同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各项管理规定,履行相同的许可、备案、台账和接受监管义务。
实施时间:
该公告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自 2025年7月20日起正式施行。
政策意义:
此次将4-哌啶酮及其衍生物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纳入易制毒化学品严格管理目录,是国家禁毒主管部门根据毒品制造活动新动向、新特点,及时完善管制体系的关键举措。此举旨在:
1. 堵塞监管漏洞: 防止这些具有合成特定毒品(如芬太尼类物质等)潜力的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2. 强化源头管控: 通过对生产、经营、流通、进出口等全环节实施许可备案和严格监管,有效追踪化学品流向。
化工生产、医药研发、贸易流通等相关行业企业需高度重视此项公告,立即对照检查自身业务是否涉及公告所列两种物质。自2025年7月20日起,凡涉及这两种物质的相关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对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各项管控要求,及时办理相关许可或备案手续,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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