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危险品仓储安全刻不容缓
截至2015年9月9日下午5时,天津港爆炸事故共发现遇难者人数163人遇难,已确认身份163人;失联人数10人;住院治疗人数244人;累计出院554人。截至2015年9月3日24时,事故受损住宅处置协议共签约9420户。
此次爆炸涉及范围甚广,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巨大,给社会敲响了警钟,更为国家政府部分后期监管涉危险品企业拉响了警报。目前,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确定了工作思路:天津爆炸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内容存储不明,暂缓破灭。
肇祸企业是一家从事经营多种危险化学品业务的物流企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瑞海国际),有多个仓库,因此,事故救援的最大难点在于尚未确定是何种物质引起燃烧、爆炸。
瑞海国际官网信息显示,该公司仓储业务分为以下7类: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氩气、压缩天然气等);第3类:易燃液体(甲乙酮、乙酸乙酯等);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硫磺、硝化纤维素、电石、硅钙合金等);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硝酸钾、硝酸钠等);第6类:毒害品(氰化钠、甲苯二异氰酸酯等);第8、9类:腐蚀品、杂类(甲酸、磷酸、甲基磺酸、烧碱、硫化碱等)。
以上每类危险品都具有自身独特的理化危害性:第2类危险品的普遍性质是易燃、易泄露,遇明火、高温或光照即会发生爆炸;或者本身不燃,但能助燃。这类气体泄漏时,对人体有强烈的毒害、窒息、灼伤刺激作用;第3类危险品易挥发,极易燃,受热或遇明火有严重燃烧爆炸现象;第4类危险品有的燃烧迅猛,引火点低,燃烧时产生具毒气体;第6类危险品有强烈的毒害性,少量侵入人体,便会中毒死亡,对人类或人类和动物均有感染危险;第8类危险品具有强烈腐蚀性,对人身和其他物品腐蚀发生作用而产生破坏现象,甚至引起燃烧。
企业如果涉及危险品仓储,应该从此次沉重的爆炸事故中,汲取经验教训,对自身企业进行自身调整、整顿和完善。依据法规的要求,结合天津涉及危险品的种类,OCI总结出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供广大社会涉危企业参考:
1.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2.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3690--1992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和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3. 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 按照GB 15603--1995根据危险化学品品种特性,实施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5.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6.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
7.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8.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9. 爆炸物品不准和其它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
10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11. 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12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品共存。
爆炸带来的惨痛教训,使国家对涉危企业的监管加大力度,所有涉危企业应该加强仓储管理,企业危险品仓储安全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