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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新原料申报指南

时间:2013-11-05 05:11:38  来源:  点击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5月12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令),简称《新原料申报》,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申报规定、要求的细化和明确,给化妆品新原料的申报工作指明了前进的路线,却也同时为申报的工作设定了重重的阻碍。

北京正智远东化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拥有长期的注册申报经验,公司内部新化学物质注册业务、食品添加剂注册业务、化妆品注册业务等主营业务之间相辅相成,整合出了系统的申报注册经验和流程,以更宽的视野,更丰富的经验,更系统的工作,达成对法规更细致的解读,并领先同行业公司,已完全掌握化妆品新原料申报注册的技巧!我们可以准确的帮您减免实验项目和费用,精准的按照药监局的评审要求制作申报资料,所以OCI必定是您打开中国市场的最佳合作伙伴!

下面我们就根据《新原料申报》和2010年4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的相关规定,为您揭开化妆品新原料申报的层层面纱:

 

一、化妆品新原料的定义及判定条件:

定义: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判定非化妆品新原料的条件:

1、 该化妆品原料是否收录于卫生部2003年整理的《中国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单》中;

2、 该化妆品原料是否用于特殊类型化妆品的生产,且该特殊类型化妆品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审,且已获得批准文件;

无法判定非化妆品新原料的条件:

1、 该化妆品原料收录于《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名称目录(2010年版)》;

2、 该化妆品原料用于生产非特殊类型化妆品,且该产品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审,且已获得批准文件;

二、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要求:

化妆品新原料一般需要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

(一) 急性经口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二) 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三)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四) 皮肤光毒性和光敏感性试验;

(五) 致突变试验;

(六) 亚慢性经口和经皮毒性试验;

(七) 致畸试验;

(八) 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

(九) 毒物代谢及动力学试验;

(十)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还可考虑其他必要的试验。如果该新原料与已用于化妆品的原料化学结构及特性相似,则可考虑减少某些试验。

三、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

(一) 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

该项资料需要生产企业、实际加工企业和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名称、地址及联系人信息,一旦确认,不可更改,且所有申报资料中的相关信息内容需确保一致!

(二) 研制报告:

1、 原料研发的背景、过程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需要原料功能性和安全性的检测报告作为数据支持!

2、 原料的名称、来源、相对分子质量、分子式、化学结构、理化性质;

(1)名称:包括原料的化学名、INCI名及其中文译名、商品名和CAS号等。原料名称中应同时注明该原料的使用规格。

天然原料还应提供拉丁学名。

(2)来源:原料不应是复配而成,在原料中由于技术原因不可避免存在的溶剂、稳定剂、载体等除外。

天然原料应为单一来源,并提供使用部位等。全植物已经被允许用作化妆品原料的,该植物各部位不需要再按新原料申报。

(3) 相对分子质量、分子式、化学结构:应提供化学结构的确认依据(如核磁共振谱图、元素分析、质谱、红外谱图等)及其解析结果,聚合物还应提供相对平均分子质量及其分布。

(4)理化性质:包括颜色、气味、状态、溶解度、熔点、沸点、比重、蒸汽压、pH值、pKa值、折光率、旋光度等。

3. 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基于安全的使用限量和依据、注意事项、警示语等。

4. 原料在国外(地区)是否使用于化妆品的情况说明等。

国外(地区)指的不止是原料生产地,要尽可能多的说明原料在国外的使用情况,并且提供所使用生产的产品的配方、说明书、包装或者标签作为佐证依据!

化妆品新原料的申报,无需提供自由销售证明文件!

(三)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应说明化妆品新原料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步骤、流程及参数,如应列出原料、反应条件(温度、压力等)、助剂(催化剂、稳定剂等)、中间产物及副产物和制备步骤等;若为天然提取物,应说明加工、提取方法、提取条件、使用溶剂、可能残留的杂质或溶剂等。

(四)原料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应包括规格、检测方法、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措施等内容。
1. 规格:包括纯度或含量、杂质种类及其各自含量(聚合物应说明残留单体及其含量)等质量安全控制指标,由于技术原因在原料中不可避免存在的溶剂、稳定剂、载体等的种类及其各自含量,其他理化参数,保质期及贮存条件等;若为天然植物提取物,应明确其质量安全控制指标。
2. 检测方法:原料的定性和定量检测方法、杂质的检测方法等。

不止要提供原料的定性定量检测方法,还应在毒理学检测前,做原料定性定量检测试验,并且提供实验报告!用定性定量检测同批次样品,进行毒理学检测!
3. 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措施

(五)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原料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毒理学试验资料可以是申请人的试验资料、科学文献资料和国内外政府官方网站、国际组织网站发布的内容。

四、形式审查相关要求:

1、 申报资料项目齐全;

2、 申报资料中企业名称出现不一致情况时,应提供委托加工协议或同一集团证明文件;

3、 使用境外实验室出具新原料检验报告的,应提交如下资料:

(1) 出具报告的实验室已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交资格认证证书;

(2) 出具报告的实验室未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交实验室严格遵循《良好临床操作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或《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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