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智远东
中国领先化学品法规服务机构

微信扫一扫,关注正智远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知识库 > 产业研究

新标准摘硝基肥“致癌”帽 关键在科学施肥

时间:2014-05-16 15:30:28  来源:农资导报  点击数:

近日,修订后的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正式实施,A级绿色食品禁用硝态氮肥的规定不再执行,摘除了扣在硝基肥料头上多年的“致癌”帽子。

硝态氮肥的种类很多。硝态氮是植物能够直接吸收利用的氮营养元素形态之一,化学成分中含有硝酸根(NO3-)的肥料都属于硝态氮肥的范畴。硝酸铵、硝酸钾、硝酸磷(钾)肥、硝酸钙等都是常见的含有硝态氮的肥料。出于公共安全考虑,将硝酸铵进行防爆改性处理后的肥料产品,如尿素-硝酸铵溶液(UAN)、硝铵磷、硝酸铵钙、硝基复合肥等,近年来也出现在农用肥料市场。

绿色食品禁用硝态氮肥始于1995年。国务院1991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开发“绿色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1]91号)后,农业部主导的“绿色食品”证明商标许可、绿色食品相关标准制定和绿色食品认定管理工作全面推进。1995年7月18日,农业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1995)中绿字第44号”文号发布《关于发布绿色食品有关标准的通知》。正是作为这份文件附件印发的《生产绿色食品的肥料使用准则》,首次明确规定生产AA级绿色食品不得使用任任何化学合成肥料;而生产A级绿色食品允许使用部分化学合成肥料,但是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硝态氮肥。《生产绿色食品的肥料使用准则》于2000年3月2日经农业部批准转化为农业行业标准NY/T394-2000,标准名称变更为《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NY/T 394-2000主要起草单位是当时的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主要起草人是李元芳、曾木祥、罗斌和王华飞等。NY/T 394-2000《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沿用了1995年印发的《生产绿色食品的肥料使用准则》中关于生产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硝态氮肥的规定。该农业行业标准的编制说明中写道:“因为硝酸盐是亚硝胺的前体,而亚硝胺则是一种公认的致癌物质。”把硝态氮肥和致癌挂上了钩,一时搞得“谈硝色变”,硝态氮肥便被戴上了“致癌”的帽子。

绿色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宣传材料更是将硝态氮肥的“致癌”作用编制成标准问答。现在还能在官方宣传册、网站找到“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为什么规定禁止使用硝态氮肥?”的“标准”答案——“农作物在生产过程中都要使用肥料,那么对于绿色食品生产那种肥料可以使用,那种不能使用呢?在绿色食品生产标准中规定,在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配合使用化学肥料,但禁止使用硝态氮肥。其主要原因一是因为硝态氮肥如硝酸铵、硝酸钙等主要成分中有硝酸盐,硝酸盐随灌溉水进入土壤后,造成土壤中硝酸盐含量增多,农作物吸收后,比如说叶菜类蔬菜吸收后其硝酸盐含量增加,造成人们食用后,硝酸盐在体内转化为亚硝酸盐,而要硝酸盐具有致癌作用,会对人体造成很大危害。二是硝态氮肥能够被农作物吸收的仅是一小部分,大量的硝态氮肥都随着降雨或灌溉用水渗入地下,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使地下水亚硝酸盐含量超标。为了避免硝态氮肥对环境造成污染、对人类造成危害,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中禁止使用硝态氮肥。”

禁用硝态氮肥被传导到无公害农产品领域。2002年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2号)首次将“加快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写入国家级政策文件。随后,农业部负责产地认定、国家认监委负责农产品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正式确立。但是,许多地方在制定无公害农产品农业投入品使用规范时都有限制硝态氮肥的规定,有的规定叶菜类、根菜类禁用硝态氮肥,有的直接禁用。

科学施肥不应该禁用硝态氮肥。自硝态氮肥被禁用之日起,反对禁用、要求正视硝态氮肥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系的呼声就一直存在。生产实践和科学实验证明,硝态氮和铵态氮一样,都是作物容易吸收利用的养分,同时存在于土壤中而且可以相互转化,旱田主要以硝态氮存在,水田主要以铵态氮存在。蔬菜和烟草是喜硝态氮作物,旱地玉米和早春寒地作物适当施用硝态氮肥更是有利无害。植株体内硝酸盐含量高主要是过量或偏施氮肥及光照不足的结果。硝态氮肥只要用量适当,与不同养分配合施用,一般都不会造成作物产品硝酸盐含量超标;相反,即使是有机肥,如果含氮量过高,施用量过大,也会导致产品硝酸盐含量过高和地下水污染。

新标准不再禁用硝态氮肥,但规定化学氮肥减施原则和用量比例。2012年,农业部将NY/T 394-2000《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列入农业行业标准修订计划,批复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归口,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负责起草。2013年12月13日,农业部批准发布NY/T 394-2013《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新标准删除了A级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硝态氮肥的规定,允许使用无机化学肥料和土壤调理剂。但是,新标准要求减控无机化肥用量、仅作为辅助肥料使用,规定秸秆和绿肥按照约25:1的比例补充化学氮肥,无机氮素用量按当地同种作物习惯施肥用量减半使用。

自2014年4月1日,《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已经删除了禁用硝态氮肥的规定。绿色食品、农产品安全的相关宣传资料完全变更过来还需要时间,引用、沿用原标准规定的地方标准、相关规范规程的修改则更需要时间。但是,对于硝态氮肥行业(尤其是近年来产能快速增的硝基复合肥)来说,绿色食品标准的“摘帽”只是根据科学原理对原标准的修正,并不意味着硝态氮肥(硝基复合肥)对食品安全、生态环境没有负面影响。相反,相关肥料提供商更要坚持科学施肥的原则,做好农化服务,指导农业种植者适量用肥,以正确的方法用肥。
 

合规咨询微信平台:     China_PSRA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99号摩码大厦2006室(总部)
david.chang@chinaoci.com , oci.services@oci.net.cn
隐私政策/Privacy Policy
北京正智远东化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6-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6050177号-1  

English Consultation

中文顾问座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