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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我部对阿科玛(常熟)氟化工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的8份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资料及捷时雅(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2份登记证变更申请进行了审查,符合有关要求,拟批准登记,详见附表。
根据《办法》第二十条,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拟批准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申请相关情况在我部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间,我部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时间:2016年4月15日至17日
公示期间设立如下电话和信箱:
电话:010-66556259
传真:010-66556287
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子邮箱:chem@mep.gov.cn
附表:
2016年第3批拟批准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明细表
建议批准的常规申报登记证变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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