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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关于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登记证注销的公告

时间:2014-01-10 11:31:00  来源:  点击数: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以及《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第六章有关登记证注销的规定,环保部对注销申请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结合年度报告对没有活动的申请进行了核实和确认,批准登记证注销,详见附表。

  注销后的原登记证持有人五年内不得对同一新化学物质进行再次申报。
 
附表1 未进行活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申报登记证注销批准一览表
未进行活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申报登记证注销批准一览表.jpg
 
附表2 停止活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申报登记证注销批准一览表
停止活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申报登记证注销批准一览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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