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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

时间:2010-09-20 00:00:00  来源:  点击数:

2010年9月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规范新化学物质的申报行为,指导申报人完成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以申报程序和申报类别为主线,从适用范围、申报类型及形式、申报登记程序、申报材料要求、聚合物特别规定和申报登记后监督管理六个方面对《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申报报告具体内容、申报形式、申报数据要求以及登记后的管理要求等进行了说明。

本指南的主要适用对象是新化学物质申报人或者代理人。申报人或者代理人应按本指南的要求,开展新化学物质登记前的申报工作,落实新化学物质登记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配合做好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工作。

为新化学物质申报提供数据的测试机构、对新化学物质登记进行技术评审的评审委员会、以及对新化学物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地方环保部门也可参考本指南,做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各项相关工作。

指南将根据实际管理需求,适时进行修订。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

 

一、新化学物质申报适用范围
(一)申报物质范围
1.申报物质

凡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化学物质为新化学物质。

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者进口前应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

用于生产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原料或者中间体,属于新化学物质的,适用《办法》。

表面活性剂、增塑剂、防腐剂、分散剂、阻燃剂等具有特定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制品中所含的新化学物质,无论其含量多少均适用《办法》。

可变组分物质、复杂反应产物等无唯一、不能确定分子结构的化学物质,以及聚合物,属于新化学物质的,适用《办法》。

2.豁免类别

以下类别的化学品、制成品或者化学物质不适用《办法》。

(1)已有其他法律法规管理的制成品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放射性物质、军工产品、火工产品和烟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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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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