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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包装材料法规管理概述

时间:2013-11-13 15:47:07  来源:  点击数:

一、 中国食品包装材料新品种法规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安全性评估资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其中“食品相关产品”是指“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由此可见,我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用新原料和添加剂(以下简称新型食品包装材料)生产和使用前必须经过行政审批。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卫生部2011年制定《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行政审批程序和需提交的资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于2011年6月1日施行。卫生部卫生监督中为受理部门,制定《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申请单位或个人需按照以上法规进行申报。

二、 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此法是我国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基本法规依据。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也在《食品安全法》的管理范围。

《食品安全法》的第36条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同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的额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两。
《食品安全法》的第38条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食品安全法》的第44条规定,从事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安全法》第62、63条规定,进口的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进口商,应当向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在我国禁止进口、生产、使用或采购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依据第85、89条规定,对未经过安全性评估,从事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或者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应给予相应处罚。

三、 食品包装材料法规概述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颁布了一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加工助剂的国家卫生标准,并出台了一系列产品的卫生管理办法,作为对各类食品容器、包装材料进行管理的法规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食品用包装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更详细、更明确的保护与食品包装材料直接接触的食品安全。

自2006年7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对外发布《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通则》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实施细则》,宣告3大类6个单元共39种产品开始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后,我国的食品包装等同于食品的观点,正式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

随着食品用塑料包装制品实施市场准入的工作逐步完善,食品用纸制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于2007年7月18日在国家质检总局的公告下正式实施了,自此,对食品用纸包装、纸袋、纸罐、纸杯、纸餐具和纸盒正式实施市场准入。

2009年9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查处未获得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48号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随着近几年科学技术和基础化工技术的快速发展,老的标准和指标已经不能满足食品级标准材料中的要求,国家逐步在简历和完善科学的食品包装产品标准法规体系。

2009年6月1日起,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正式实施。该标准是由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9月9日联合发布的。本标准规定了允许用于食品容器与保障材料的添加剂名单,有959种添加剂被允许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

为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加强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许可管理,卫生部制定公布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暂行管理规定》的草稿于2009年5月6日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虽然国家制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名单,但仍有大量在法规之外的物质,在中国使用且未得到政府的明确批准。因此为避免在《食品安全法》生效后禁止这些物质,造成严重的市场动荡,卫生部、工信部等其部门2099年6月5日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单位,按照现行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组织上产,并开展自查清理,各生产单位要在2010年6月1日前完成自查清理工作”。从此通知可看出,此类产品应该在此阶段被允许销售。

2009年12月4日,卫生部、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行业、企业以现有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及相关规定为依据,主动对生产经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纠,对认为不存在安全性问题、尚未列入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物质进行登记”。

2010年2月12日,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发布《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说明》及《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申请资料要求》。此文件对“将建议批准的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新物质名单”,企业须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具体的说明和指导。

卫生部通过企业申报情况,对市场上存在的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包装材料进行清理,对经科学评估认为不存在安全性问题、尚未列入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物质进行登记并列入“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分批向社会公布。

2011年1月,第一批拟批准的196种食品包装材料用食品添加剂和116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树脂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11年6月,第二批118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关于征求意见的116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树脂,经专家评估,删除、调整了9种物质,2011年10月以卫生部公告形式公布了聚己二酰丁二胺等107种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树脂名单。根据收集意见情况,经专家评估,对两批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名单进行了合并、删除和调整,此次以卫生部公告形式公布硼酸等301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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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目前食品包装材料新品种的行政许可情况

卫生部于2012年7月17日发出公告,正式批准批准1,3:2,4-二-O-(对氯苯亚甲基)-D-山梨糖醇等3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新品种(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1号)。此为《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实施后,卫生部首次通过行政许可审批通过的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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