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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醇胺最新通知,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不需要办证

时间:2024-02-02 13:40:12  来源:  点击数:

2024年1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发布关于优化低浓度 # 三乙醇胺 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

 

通知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能,现决定自2024年2月1日起优化部分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的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乙醇胺含量较低的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消费类商品(详见附件),防扩散风险可控,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2922150000)和 # 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手续,无需办理 #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监管措施。

 

OCI提示:

1.企业可以结合本公告的低浓度 # 豁免清单 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判断是否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

2.未列入本本公告的低浓度豁免清单,就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等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40%含量的货物,含盐酸低于10%货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3.商务部、海关总署每年都会调整更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最新版本是公告为2023 年第66 号,2024年1月1日实施。

 

北京正智远东(OCI)公司持续以5A服务承诺,集约十七年操作品质与经验,持续为化学品行业提供合规技术与供应链符合性支持,让安全与幸福相伴身边,成为生活舞台的真正角色。

 

附件: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产品清单.pdf

 

关键词:# 三乙醇胺# 三乙醇胺混合物#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 豁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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