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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号正式施行!

时间:2021-08-12 15:49:06  来源:  点击数:

 

 

      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6月10日发布,9月1日生效。新安法的发布标志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来临,安全不再只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安全,对于人类来说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全国每年发生的工伤事故数量令人惨痛,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上千亿元。本期文章就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修改部分进行解读,下期分析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对企业和管理的影响。

 

一、新时代新理念

1.“生命至上”

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2.增加“三个必须”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单位全面负责,全员安全责任制,而非安全部门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见新增的第21、25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1.明确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明确了各监督管理机构,更能实现“部门依法监督”。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修改为:“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四、加强监督机制,信息公开化并实现信息共享

1.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见新增的第73条)

2.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见新增的第40、78、79条)

 

 五、保证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

 1.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七十二条,修改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六、加大处罚力度

 1.罚款金额更高

对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见新增的第114条)

2.罚款方式更严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见新增的94、95、96、97、98、112条等)

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制定实施“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的特殊时期,各大企业应积极改进安全体系,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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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如有任何疑问或错误欢迎业界人员交流、指正,OCI公司一直致力于为化学品行业合法合规带来法规宣传正面效应。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1-06/11/content_56169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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