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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主要化学品法规汇总----(截止2021年1月)

时间:2021-04-02 00:07:14  来源:  点击数:

 

为了控制化学品的风险,保障人体、环境安全及各项生产、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等,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法规。本文以时间先后顺序,简单介绍下中国主要化学品法规以及后期更新情况,供大家参考。

 

******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监控化学品是指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和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在中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都要受到该法规管辖。

更新:

①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8年7月2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细则》是履行《公约》的客观需要。1997年《细则》施行以来,在规范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活动,以及指导企业履行《公约》有关义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履约工作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全球化学武器库存销毁工作接近尾声,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工作重心逐渐由化学武器销毁转向工业设施监控,不断强化国家宣布和国际视察等监督措施。我国作为应接受视察工业设施最多的国家,需要通过修订《细则》,更好适应履约形势发展对国家宣布、接受国际视察等工作的新要求。

2020年6月3日公布更新《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2号)。按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增列有关监控化学品的国内立法程序,对《名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2002年10月8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新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53号令)正式实施,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截止2021年1月,无更新。

 

******2003年10月15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17号令)正式实施,2010年10月15日,新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7号令)正式实施,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名录》中的化学物质。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更新:

2021年1月1日,新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12号令)正式实施。2003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2010年进行了首次修订。原办法的实施,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切实加强了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环节的环境管理,为预防和减少新化学物质在中国境内的无序使用和环境污染、推动相关行业绿色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经过多年实践,原办法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环境管理工作要求。本次修订,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健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2005年11月1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更新:

①根据2014年7月29日公布的国务院令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5]  第十五条修改。

②根据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3]  第四十六条修改。

③根据2018年9月18日公布的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3]  第六条修改。

 

******2006年1月11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任何方式进口、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增加:前置审批程序

①2009年7月1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履行防扩散国际义务,近年来,中国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涉及核、生物、化学、导弹等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相关军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经许可,方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目前,我们采取的是“逐单申请”和“一批一证”的许可管理模式,有力地保证了相关行政法规的贯彻落实。同时我们注意到,有一部分许可申请涉及的最终用户为出口企业的长期固定用户。针对此类情况,为便利出口企业,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同时提高政府的监管效能,商务部制定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不是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补充。通用许可是许可批复文件,是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前置审批程序,与许可证的申领是两个不同的环节。

 

******2006年3月1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更新:

①2008年12月6日经《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修改,

②2017年12月20日经《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7号)修改,

③2019年8月22日经《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改

 

******2008年1月1日,中国GHS法规(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正式实施,2014年11月1日,新版GHS法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实施,以指导化学品的危害分类与标签规范。

截止2021年1月,无更新

 

******2010年1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经营企业进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通知正式实施,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凡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中的企业,以及与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等手续相关的生产、使用和经营企业,须执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批准程序》,按要求提供资料。

更新:

①关于印发《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 第60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014年3月1日,《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国家对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形式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通过捐赠、货样、广告物品、退运等方式将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运入、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截止2021年1月,无更新

 

******化学品法规纷繁众多,待下期为大家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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