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三部位联合发布公告,公告2020年第73号 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大家有注意到这两个名录吗?这不粗心的企业已经踩雷了。2021年02月25日宁波海关查获禁止出口的含汞体温计(图)
宁波海关所属梅山海关对某公司以市场采购方式申报出口的1批品名为珠链、体温计等货物查验时,发现体温计内容物为银色,疑似汞,共计6480个。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测鉴定,认定其为含汞体温计,属危险货物。这是全国口岸首次查获禁止出口含汞体温计。
根据《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的规定,含汞的可直接读数的非电子液体温度计属于我国禁止进出口货物。
目前,该案已移交海关缉私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为了您进出口化学品时能够合法合规,避免踩雷,OCI含您关注《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