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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I带您了解:危险货物VS危险化学品

时间:2021-03-01 20:20:05  来源:  点击数:
 
       “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这两个大家耳熟能详名词,是不是经常给您带来一些困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告知您:你这个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需要按照危化品(“危险化学品”习惯性称为“危化品”)进行监管。但是,当出口该化学品时,船公司或航空公司又会提出:你这个化学品不属于“危险货物”,可以按普货运输。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危险化学品”却属于“普货”呢?我的产品究竟有没有危害呢?“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就以上疑惑,我们可以先从“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的来源、以及定义进行区分;再结合制定的目的进行理解。

 



 法规来源不同

 

(一)“危险货物”的来源:是1956年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危险货物专家委员会编写的《关于危险品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简称TDG)。TDG中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和各类危险货物的定义。TDG把危险货物分成九大类,详见表1。

 

TDG

危险货物 九大类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表1

TDG问世后,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民航组织,依据各自运输特点,分别编写了IMDG、DGR,同时也相继编写出《国际铁路危险品运输规则》和《国际公路危险品运输规则》等,详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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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基于以上TDG的法规体系,我们发现法规名称中都带有“运输”字样,所以,TDG的法规体系仅是针对化学品运输环节而制定的,对于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和报废等环节不具有指导意义。

通过以上分析,很清晰的解释了,尽管在运输环节被定义为“普通货物”的化学品,其在生产、使用、储存和报废等环节可能也会具有危险性和危害性。

由于世界各国在生产、使用、储存和报废等环节,对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存在差异,规定不完全相同。法规的差异性,不一致性,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及化学品的国际贸易造成消极影响。现实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全球统一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因此,GHS法规应运而生,由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及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于2001年开始编写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从而对化学品整个生命周期作出了一个明确清晰的管理体系和国际统一的管理框架。

(二)“危险化学品”的来源:是《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GHS法规体系,明确定义了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健康危害性和环境危害性,并依据物理危险性,健康危害性和环境危害性划分为三大类,其中危害性细分为17项,健康危害性细分为10项,而环境危害性细分为2项。详见表3。

GHS  29大项

物理危险性

爆炸物

退敏性爆炸物

易燃气体

气溶胶

氧化性气体

加压气体

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自燃液体

自燃固体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氧化性液体

氧化性固体

有机过氧化物

金属腐蚀物

     

健康危害性

急性毒性

皮肤腐蚀/刺激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致癌性

生殖毒性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

吸入危害

环境危害性

对水生环境的危害

对臭氧层的危害

备注:

1.我国GB 30000系列标准,其技术内容与GHS第四修订版完全一致,将危险化学品分为28大项。

2.GHS制度(第六修订版)已将危险化学品扩充为29大项(新增退敏爆炸物)。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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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来源进行分析,很容易理解,TDG是针对化学品作为货物运输时的监管法规,而GHS是针对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法规。它们的分类也不同,TDG主要关注的是物理特性,而GHS还增加了健康和环境危害。

 

 



法规定义不同

 

在国际法规对“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体系和监管框架下,我国化学品监管法规在编写过程中,也进行了采纳,并予以实施。

(一)“危险货物”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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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从定义上来看,“危险货物”既适用于「化学品」,也适用于「物品」,并对所用包装有特殊要求。

(二)“危险化学品”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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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从定义中可看出,“危险化学品”仅适用于「化学品」。

 

 



确认原则不同

 

(一)“危险货物”的确定:

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的确认原则为: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或满足目录中确认原则的化学品,即被认为属于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的确定:

目前,我国危险货物的确认原则主要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其技术内容与TDG保持一致。

 

 



小结

 

1. 满足危险货物分类标准(TDG体系)的化学品及制品是危险货物。我国危险货物的确认原则主要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其技术内容与TDG保持一致。

2. 满足GHS分类标准的化学品是有害的化学品,在我国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或满足目录中确认原则的化学品,即被认为属于危险化学品。

3. 并非所有的危险货物都是化学品或有GHS分类(例如:打火机,棉花);而属于危险货物(TDG体系)的化学品通常会有GHS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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