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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办事说明解读(一)

时间:2021-01-10 23:29:14  来源:  点击数:

 

201912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的公告”(公告 2019 60),公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自202011日起实施。

 

 法规自202011日起实施至今,生态环境部未再公开过新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审批结果,公开批次依然停留在2019729 ,详见以下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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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生态环境部https://www.mee.gov.cn/ywgz/gtfwyhxpgl/hxphjgl/ydhxpjck/

 

出现上述情况,可能源自于《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收录的化学品均属于公约管制化学品,进出口均要受到国际公约的管制,涉及到禁止、限制用途等,能够满足审批条件的占比较小,且削减淘汰公约管制化学品也是保护环境的必要过程。

《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所收录的公约管制化学品,究竟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呢?以下内容就具体登记条件进行解读: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办理说明

登记条件

(一)进口名录中《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

进口用途应符合《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4号)、《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的可接受用途在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途

 

解读:1.《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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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溴环十二烷> 允许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情形:

情形1:用于建筑物中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的(主要作为阻燃剂),在特定豁免登记的有效期内(20161226~20211225日);

情形2: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

网址:http://www.mee.gov.cn/ywdt/hjywnews/201612/t20161229_382398.shtml

 

解读:2.《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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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允许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情形:用于下列用途的生产和使用:

        一、照片成像;

        二、半导体器件的光阻剂和防反射涂层;

        三、化合物半导体和陶瓷滤芯的刻蚀剂;

四、航空液压油;

五、只用于闭环系统的金属电镀(硬金属电镀);

六、某些医疗设备(如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ETFE)层和无线电屏蔽ETFE的生产,

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CCD滤色仪);

七、灭火泡沫。

网址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903/t20190312_695462.html

(二)进口名录中《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管控的化学品

  1.进口用途应符合《<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38号)中限定时间内的允许用途。

 

      解读:1.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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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允许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情形:

情形1:自2027816日起,禁止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聚氨酯,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产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2027816日前可以)

情形2:自202111日起,禁止进出口含汞开关和继电器(不包括每个电桥、开关或继电器的最高含汞量为20毫克的极高精确度电容和损耗测量电桥及用于监控仪器的高频射频开关和继电器)。(202111日前可以)

情形3:自202111日起,禁止生产和进出口附件中所列含汞产品(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的生产除外)。(202111日前可以)

情形4:自202611日起,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202611日前可以)

网址http://www.mee.gov.cn/gkml/hbb/bgg/201708/t20170816_419736.htm

  2.出口国为《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下简称《汞公约》)非缔约方的,需要非缔约方提供证书,证明所出口的汞不是来源于:不符合《汞公约》要求的原生汞矿,或氯碱设施退役过程产生的汞。

(三)进口名录中《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

 1.进口用途应符合我国规定的允许用途(多氯三联苯除外)。

       解读:1. <四甲基铅 > 允许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情形:情形1:工业用途(仅限于航空汽油等车用汽油之外的防爆剂用途)

   解读:2. <四乙基铅 > 允许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情形:情形1:工业用途(仅限于航空汽油等车用汽油之外的防爆剂用途)

解读:3. <三丁基锡化合物> 允许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情形1:工业用途(涂料用途除外)

解读:4. <短链氯化石蜡> 允许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情形1:工业用途

 2.进口多氯三联苯的,应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解读:1. <多氯三联苯(PCT> 允许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情形:

情形1工业用途(应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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