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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办事说明解读(二)

时间:2021-01-10 23:22:08  来源:  点击数:

 

本期就《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所收录的公约管制化学品,究竟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呢?以下内容就具体登记条件进行解读:

 

《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办理说明

登记条件

(一)出口名录中《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

  1.出口用途应符合《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4号)、《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的可接受用途在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途。如果进口国属于《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缔约方的,还应符合进口国的可接受用途或在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途。

     解读:1.《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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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溴环十二烷> 允许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情形:

情形1:用于建筑物中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的(主要作为阻燃剂),在特定豁免登记的有效期内(20161226~20211225日);

情形2: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

 

网址:http://www.mee.gov.cn/ywdt/hjywnews/201612/t20161229_382398.shtml

 

 

解读:2.《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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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允许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情形:用于下列用途的生产和使用:

             一、照片成像;

        二、半导体器件的光阻剂和防反射涂层;

        三、化合物半导体和陶瓷滤芯的刻蚀剂;

四、航空液压油;

五、只用于闭环系统的金属电镀(硬金属电镀);

六、某些医疗设备(如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ETFE)层和无线电屏蔽ETFE的生产,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CCD滤色仪);

七、灭火泡沫。

网址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903/t20190312_695462.html

解读3. 如果进口国属于《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缔约方的,还应符合进口国的可接受用途或在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途。

        作为《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缔约方,各缔约方对可接受用途或在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途的规定也会存在差异,企业如果在缔约方之间出口公约管控的化学品,既要满足出口国的允许用途,也要满足进口国的允许用途。

  2.进口国属于《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非缔约方的,应提交年度证书,以证明将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或防止环境排放,遵守减少或消除源自库存和废物排放的规定,确保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对废物进行处置、收集、运输和储存。

  3.进口国为《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缔约方的,出口不属于《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化学品,进口国(外方)应确认收到出口通知;出口属于《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化学品,应同时按照出口《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化学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出口名录中《汞公约》管控的化学品

  1.出口用途符合《<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38号)中限定时间内的允许用途。如果进口国属于《汞公约》缔约方的,还应符合进口国在《汞公约》下的允许用途。

 

解读:1.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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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允许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情形:

情形1:自2027816日起,禁止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聚氨酯,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产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2027816日前可以)

情形2:自202111日起,禁止进出口含汞开关和继电器(不包括每个电桥、开关或继电器的最高含汞量为20毫克的极高精确度电容和损耗测量电桥及用于监控仪器的高频射频开关和继电器)。(202111日前可以)

情形3:自202111日起,禁止生产和进出口附件中所列含汞产品(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的生产除外)。(202111日前可以)

情形4:自202611日起,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202611日前可以)

网址http://www.mee.gov.cn/gkml/hbb/bgg/201708/t20170816_419736.htm

  2.进口国属于《汞公约》缔约方的,应出具书面同意书,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证明符合《汞公约》允许用途。

  3.进口国属于《汞公约》非缔约方的,应出具书面同意书,证明将仅用于《汞公约》允许缔约方使用的用途,确保遵守《汞公约》环境无害化临时储存的规定,确保《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规定及其制定的指导准则得到遵守,并已采取了确保人体健康和环境得到保护的措施。

(三)出口名录中《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

    进口国为《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缔约方的,应满足进口国就所出口化学品向公约秘书处所作出的回复中的相应条件:

  1.如果向公约秘书处所作出的进口回复为不同意进口,则不得出口;

  2.如果向公约秘书处所作出的进口回复为同意在特定条件下进口,则应符合其提出的特定条件;

  3.如果进口国尚未向秘书处提交回复,应确保:该化学品在进口时已作为化学品在进口缔约方注册登记;或有证据表明该化学品曾经在进口缔约方境内使用过或进口过并且没有采取过任何管控行动予以禁止;或出口商曾通过缔约方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要求给予明确同意、且已获得了此种同意。

综上两期内容:

有毒化学品的用途是否符合允许用途,是判定有毒化学品是否允许进出口的重要依据,也是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的重要依据,如果不符合允许用途,有毒化学品就会被禁止进出口,生态环境部也不会批准发放《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重点提示:

(1)《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所列产品均属于公约管制化学品,属于削减淘汰范畴,国家未来也会加强削减淘汰公约管制化学品,这些有毒化学品会被逐步淘汰替代,企业应积极研发,寻找无毒、低毒等环境友好型化学物质。

 

(2)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涉及到的国际公约,以及生态环境部依据公约制定的相关公告,汇总如下:

 

公约名称

生态环境部依据公约制定的相关公告

放行单类型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

《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4号)

网址:

依据公告用途,可申请办理: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10号)

网址: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38号)

网址:

依据公告用途,可申请办理: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

《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

依据名录用途,可申请办理: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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