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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5月)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类行政处罚汇总

时间:2019-06-14 23:38:36  来源:  点击数:

 

    危险化学品安全行政许可工作一直是涉危企业的关注焦点,企业都会按照法规要求进行合规申请并获得相应证书。但是,政府部门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类行政处罚工作,企业并没有很关注或者获取的渠道很少。2019年(1-5月)上海市安监局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类行政处罚究竟开出多少张罚单呢?现给大家汇总出来,以便查阅。

(点击下发图片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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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型涉及的相关法规条款,简单汇总如下,供读者参考

(1) 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

 违反条款: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指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进行生产;

(三)隐瞒事故隐患,或者不及时处理已发现的事故隐患;

(四)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处罚条款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处罚类型:危险化学品安全类违法

 违反条款: 分别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标牌和图示)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处罚条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六十一条(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的处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的;

(二)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生产车间、储存库区、作业班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第三十七条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指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进行生产;

(三)隐瞒事故隐患,或者不及时处理已发现的事故隐患;

(四)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处罚条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

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处罚类型: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类违法

 违反条款: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八)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九)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条款: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结合以上汇总表,可以看出2019年(1-5月)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类行政处罚,共处罚了15家企业。处罚个人3人。从事危险化学品贸易经营的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是:

(1)赢创特种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2)上海化学工业区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

(3)进彩涂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

(4)上海沃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案。

分析以上企业的处罚事由,可以看出,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是否持证经营,是否及时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危险品是否委托有资质单位储存,是否具备安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条件,都是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点,企业一定要做到及时合规,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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