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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监局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备案贯彻落实

时间:2019-06-06 23:29:39  来源:  点击数: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强了《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备案贯彻落实。

该《通知》中规定: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进行告知性备案。

着力加强应急预案工作监督监察。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纳入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主体责任。实行应急预案登记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将应急演练计划及实施情况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参考信息: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备案网址:http://yjba.shsafety.gov.cn/login

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管理系统截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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