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控制化学品的风险,保障人体、环境安全及各项生产、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等,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法规。本文以时间先后顺序,简单介绍下中国主要化学品法规,供大家参考。
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监控化学品是指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和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在中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都要受到该法规管辖。
2002年10月8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新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53号令)正式实施,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2003年10月15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17号令)正式实施,2010年10月15日,新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7号令)正式实施,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名录》中的化学物质。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2005年11月1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2006年1月11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任何方式进口、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2006年3月1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2008年1月1日,中国GHS法规(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正式实施,2014年11月1日,新版GHS法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实施,以指导化学品的危害分类与标签规范。
2010年1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经营企业进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通知正式实施,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凡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中的企业,以及与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等手续相关的生产、使用和经营企业,须执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批准程序》,按要求提供资料。
2014年3月1日,《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国家对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形式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通过捐赠、货样、广告物品、退运等方式将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运入、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化学品法规纷繁众多,待下期为大家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