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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爆炸事故宣判 49名责任人获刑

时间:2016-11-13 21:51:11  来源:  点击数:

 

“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件在天津一审宣判
 
“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件,时隔1年多,一审宣判。
一年前的8月12日22时52分许,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的严重后果,灾难举世震惊。2016年11月7日至9日,“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所涉27件刑事案件一审分别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9家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于9日对上述案件涉及的被告单位及24名直接责任人员和25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宣判后,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一审判决
    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
    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
    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
    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中滨安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
    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分别被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事件回放
 
爆炸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22时52分许,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治疗,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66亿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起火灾爆炸事故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同时,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
 
 
专家解读
 
关于瑞海公司 昔日层层通关 今日法网难逃
 
一家“漏洞百出”的公司,经过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等人的“包装”最终“层层通关”。法院经审理查明,于学伟等人以贿赂、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多份临时港口危险化学品经营批复;通过伪造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调查表、提供虚假公示证明材料、低报危险化学品实际仓储面积等方式骗取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验收;通过验收当天暂停作业、更换专家、向专家打招呼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评价验收,最终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法院认定,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谈到法院依法判处于学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量刑,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士心说,在被告人于学伟所犯的四个罪中,处罚最重的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在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中,被告人采取非法手段获得监管部门审批,长时间大量储存多种危险物质,储存过程中严重违反安全作业规范,法院认定属于“情节严重”,判处“死缓”,从法律角度看量刑是适当的,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关于所涉官员 有权必须有责 伸手必定被捉
 
在此次系列案件审判中,所涉政府官员全部被判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所涉受贿官员被依法严判。
 
法学专家指出,事故发生与有关政府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履职不到位密切相关,这样的判罚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作出的从严处罚。比如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期为七年,在此次法庭判决中,25名官员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15人,其中4人“顶格”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法院依法追究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严重渎职人员的刑事责任,从严惩处相关单位“一把手”的渎职行为,是此次判决的主要特点。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陈灿平等专家表示,天津市交委、天津港集团、海关等3个单位“一把手”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四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在近年来的事故处理中是比较少见的。对相关单位“一把手”从严惩处,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生产安全事故刑责理念的重大转变,对于警示、督促“一把手”尽职履责具有重要意义。
 
经法院审理查明,于学伟等人为达到经营港口危险化学品牟利的目的,向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送钱、送购物卡、送提货单等,行贿总额共计人民币15.75万元。通过行贿和打高尔夫球等手段的拉拢,于学伟等人以非正常渠道递交请示材料,从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获得多个与经营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批复。法院一审判决,李志刚、冯刚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
 
关于中滨公司 中介弄虚作假 国法绝不轻饶
在瑞海公司违规取得相关资质的过程中,为其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中介公司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系列案件庭审中,中滨安评公司及11名直接责任人员因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刑。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收取劳务费5万元,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法院认定,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
“近年来一些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闭门造车、不到现场,甚至明知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使用各种 障眼法 ,想方设法为被评价机构出具合格的评价报告。这种企业成为某些人违法违规牟利穿上的一层外衣,担当了违法犯罪帮凶的角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此次审判也提醒,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这类中介机构严厉追责。
以上转载:网易新闻:http://news.163.com/16/1110/01/C5FLM1NU000187VI.html
 
面临如此的惨痛教训,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该从中汲取教训,认真研读中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合法,让各个环节都能做到安全最大化,风险最小话,规避一切可能的风险。
    就“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件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其储存建议,OCI技术人员给您详细解读,希望对所有涉危企业有所帮助。
瑞海国际官网信息显示,该公司仓储业务分为以下7类: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氩气、压缩天然气等);第3类:易燃液体(甲乙酮、乙酸乙酯等);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硫磺、硝化纤维素、电石、硅钙合金等);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硝酸钾、硝酸钠等);第6类:毒害品(氰化钠、甲苯二异氰酸酯等);第89类:腐蚀品、杂类(甲酸、磷酸、甲基磺酸、烧碱、硫化碱等)。
以上每类危险品都具有自身独特的理化危害性:第2类危险品的普遍性质是易燃、易泄露,遇明火、高温或光照即会发生爆炸;或者本身不燃,但能助燃。这类气体泄漏时,对人体有强烈的毒害、窒息、灼伤刺激作用;第3类危险品易挥发,极易燃,受热或遇明火有严重燃烧爆炸现象;第4类危险品有的燃烧迅猛,引火点低,燃烧时产生具毒气体;第6类危险品有强烈的毒害性,少量侵入人体,便会中毒死亡,对人类或人类和动物均有感染危险;第8类危险品具有强烈腐蚀性,对人身和其他物品腐蚀发生作用而产生破坏现象,甚至引起燃烧。
企业如果涉及危险品仓储,应该从此次沉重的爆炸事故中,汲取经验教训,对自身企业进行自身调整、整顿和完善。依据法规的要求,结合天津涉及危险品的种类,OCI总结出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供广大社会涉危企业参考:
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2.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3690--1992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和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3.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按照GB 15603--1995根据危险化学品品种特性,实施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5.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6.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
7.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8.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9.爆炸物品不准和其它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
10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11.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12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品共存。
爆炸带来的惨痛教训,使国家对涉危企业的监管加大力度,所有涉危企业应该加强仓储管理,企业危险品仓储安全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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