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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4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补登了部授食字第1031301854号令,修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咨议会设置办法”,并将名称修订为“食品风险评估咨议会设置办法”,以强化风险评估咨议体系。
依据今年2月5日公布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条,台湾地区修订发布“食品风险评估咨议会设置办法”,以落实实行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系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符合满足民众享有的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情权利、科学证据原则、事先预防原则、信息透明原则,建构风险评估以及咨议体系。
依此办法,咨议会每半年至少须开会一次,咨议会委员由食品安全、毒理与风险评估等专家学者及相关民间团体代表共同组成。藉由实证科学所得的风险评估信息,厘清食品安全相关议题,并就食品安全及相关有害物质的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政策及策略的订定、风险评估计划的研定、风险评估指引的增修,及风险评估作业的执行等工作,由专家委员提供专业咨询及建议。
食品风险评估咨议会设置办法修正条文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订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评估,指以科学为基础,并依危害鉴定、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及风险特征描述四步骤,所为食品的风险评估。
第三条 食品风险评估咨议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任务,为依科学证据、事先预防及信息透明原则,就下列食品风险评估相关事项的咨询或建议:
一、食品安全及相关有害物质的风险评估。
二、风险评估政策及策略的订定。
三、风险评估计划的研定。
四、风险评估指引的增修。
五、风险评估作业的执行。
六、其它有关风险评估事项的推动。
第四条 本会置委员十五人至十九人,由卫生福利部(以下简称本部)部长就食品安全、毒理与风险评估等专家学者及相关民间团体代表聘兼之。
前项委员,其中任一性别,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一。
本部部长就第一项委员中聘请一人为召集人,另一人为副召集人。
委员任期三年,期满可续聘。委员因故无法完成任期者,可另聘委员兼之,其继任者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五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办理本会业务,由本部部长就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以下简称食药署)相关业务人员派兼之。
第六条 本会每半年开会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开会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为之。
第七条 本会会议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不克指定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之。
第八条 本会委员的回避事项,依行政程序法的规定。
第九条 本会开会时,可视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机关、团体代表及食药署相关单位人员列席。
第十条 本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委员意见或会议结论应予保密,不得泄漏。
前项会议结论,经依行政程序核定后,可由食药署公开。
第十一条 本会委员应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