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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证消费者健康,国务院在1989年9月26日特此批转第三号令《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91年颁发的13号令《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此来监管化妆品的生产使用及进口,要求国产、进口化妆品必须在中国卫生监管部门实行备案,颁发行政许可,方可进入市场从事宣传,生产,销售活动。
注册登记部门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由卫生部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至现在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类化妆品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许可受理工作。
详情:http://www.sda.gov.cn/WS01/CL0087/32137.html
OCI化妆品注册部门介绍
OCI是最早从事健康相关产品(MOH,SFDA)咨询服务的公司之一,自2003年开始,公司一直致力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及完成相关的产品注册登记服务工作。至2010年3月为止,OCI已经完成化妆品产品注册近500多个,帮助近30多家外国企业的进口化妆品取得进口批件,并成功在市场上各个渠道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