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全球化商业蓬勃发展的当下,两用物项化学品的合规管理成为企业运营中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两用物项化学品兼具民用与潜在军事用途或其他非法目的。像三乙醇胺在化妆品领域发挥着乳化、保湿等作用,却也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制造化学武器。鉴于此,我国明确规定,涉及《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都必须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未经许可,进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企业和相关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两用物项化学品的合法、安全和可控使用。为此,本文会从了解法规政策,判断化学品属性,办理进出口流程等方面,为您详细解读两用物项化学品合规攻略。因篇幅原因,所以分3篇进行说明,第一篇主要叙述了法规政策和两用物项目录汇总,本文为第二篇:
一、判断化学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
(一)第一步:目录检索
1.目录检索
· 在最新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简称《管理目录》)中进行检索,该版本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整合在内,可依据商品名称及海关编码展开查找。
提示:《管理目录》每年12月底会进行更新。并且包含进出口如下清单。出口清单中,易制毒化学品(二)在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等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时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三)仅在向缅甸、老挝、阿富汗等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时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 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数据库(http://exportcontrol.mofcom.gov.cn/)进行搜索。
· 无法判断:
①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物项参数鉴定;
②企业可以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平台,向商务部提交申请两用物项进出口业务咨询。
需要注意:易制毒化学品属于判断比较简单的,所以不包含在进出口业务咨询范围内。
2.查询关注名单,管控名单和不可靠实体清单
根据两用物项的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最终用户判断是否在管制名单中,需要关注以下管制公告:
1)关注名单管制措施:
列入关注名单的原因: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进口商、最终用户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核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导致无法核实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进口商、最终用户列入关注名单。
本公告中关注名单管制措施:出口经营者向以下实体出口两用物项,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申请单项许可时,应当提交对列入关注名单实体的风险评估报告,并提供不将两用物项用于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用途的书面承诺。
审批时间:许可审查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即4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管控名单的措施
列入管控名单的原因: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举报,可以决定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列入管控名单:
a.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
b.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c.将两用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进口商、最终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a.将两用物项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b.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交易、合作等措施。
同时,列入关注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管控名单,同时移出关注名单。
管控名单管制措施:每个公告的管制措施会有细微差异,但总体管控应为:
禁止出口经营者管控名单实体出口两用物项,禁止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将原产于中国的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上述实体;正在开展的相关出口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有的公告管控未包含禁止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将原产于中国的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上述实体。但实际操作也是禁止的。
3)不可靠实体清单。
按《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执行。
3.其他管控
除此之外,关注地区管制公告如下:
➡️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6号 关于加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的公告:决定加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2024年12月3日正式生效。
一、禁止两用物项对美国军事用户或军事用途出口。
二、原则上不予许可镓、锗、锑、超硬材料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对石墨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实施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第二条:当前处于暂停期,至 2026 年 11 月 27 日)
➡️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1号 关于加强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的公告:决定加强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2026年1月6日实施。
一、禁止所有两用物项对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用途出口。
二、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日本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第二步:判断结果
如果列入其中之一,则证明属于两用物项,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三)第三步:查询豁免
查询相关公告,确认是否存在豁免情况:
1. 三部门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2024年版)的通知
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内容如下:
➡️ 适用范围
(一)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商品(详见附件1)。
(二)除三乙醇胺单一水溶液之外的三乙醇胺浓度低于10%(含)的有关商品(详见附件2)。
➡️ 优化监管措施
(一)列入附件1、附件2的商品,其三乙醇胺浓度较低,防扩散风险可控,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二)列入附件2的商品,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应当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如实申报游离态三乙醇胺占该商品的质量百分率,即三乙醇胺浓度。
2. 关于对含γ-丁内酯部分特定产品优化服务管理措施的公告
公告自2024年1月1日实施,公告内容如下:
一、对γ-丁内酯含量低于60%(含)的光刻胶、聚酰亚胺取向液、稀释剂、感光液、防反射薄膜生成液,免于办理进口许可;免于办理国内购买和运输备案证明。
二、γ-丁内酯含量低于20%(含)的打印墨水(含清洗墨盒等耗材),免于办理进出口许可;免于办理国内经营、购买和运输备案证明。
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
注意:该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是指:(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二)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经营者进出口上述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二、日常监管与应对检查
进出口经营者应妥善保存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五年,以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三、OCI实际操作建议
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要素变更:
①对于两用物项种类,出口国的国家和地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等关键要素变更,应停止使用原来的两用物项许可证,重新申请两用物项许可。
②其他非关键要素变更,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③对于海关编码变更但是不涉及出口管制要求变化的,可以继续使用原来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不需要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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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正智远东化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Odyssey Compliance Incorporation,简称OCI)成立于2006年6月,是呵护行业20年的综合原料与产品法规服务伙伴。目前,OCI已是125家世界500强企业的服务商,累计服务超过3500家全球企业。
法规状态声明:本文引用的法规条文在其印发时有效。法规可能动态调整,请务必以主管部门最新发布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