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智远东
中国领先化学品法规服务机构

微信扫一扫,关注正智远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化学品服务 > 有毒化学品申报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报类型

时间:2017-05-03 16:54:55  来源:  点击数:

一、登记证

(一)登记程序

1. 登记证的外商及进口企业应按资料要求向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2. 登记费为10,000美元/份登记证。

3. 收到申请资料和登记费后,登记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在网站发布补正公告,要求补正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并在网站发布公告。

4. 登记中心将已受理的申请提交有毒化学品专家评审委员会。

5. 有毒化学品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原则,提出处理建议。对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需补正资料的,登记中心在网站发布补正公告,要求补正资料。

6. 对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申请,登记中心提出处理建议后,连同申请资料和专家意见一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审批。

7. 环境保护部对拟批准的申请公示3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关问题得到解决的,签发相应登记证。

8. 登记中心向申请企业发放已批准的《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对环境保护部不予批准的,由登记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二)资料要求

1. 外商

(1)“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申请表”;

(2)“有毒化学品物质信息表”;

(3)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的授权书;

(4)与进口企业签订的贸易合同正本;

(5)登记费:每份登记证10,000美元或按汇款日汇率的等值人民币,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提交给登记中心。

2. 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使用企业

(1)联系人的授权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环境保护报告及省级审查意见表或年度备案表;

(3)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

(4)若进口企业的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须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

(5)若有毒化学品进口后储存在非进口企业的仓库/储罐内,须提交进口货物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并加盖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公章。

3. 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

(1)联系人的授权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进口货物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5)若进口企业的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须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

(6)若下游企业为有毒化学品使用企业,须提交下游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审查意见表或年度备案表;

若下游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要求提交下游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若进口企业代理下游企业进口有毒化学品,需提交代理协议正本(或代理协议复印件加盖进口企业公章)。如被代理的下游企业为贸易经营企业,则下游企业需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口流向说明表”。二级下游的资料要求同一级下游。

(8)有毒化学品进口贸易经营企业销售情况备案表;

(9)国内进口商申请进口物质的近两年销售流向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10)最终使用用户信息明细表。

二、进口放行单

(一)登记程序

1. 办理 “进口放行单”的企业应按资料要求向登记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2. 收到申请资料后,登记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在网站发布补正公告,要求补正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并在网站发布公告。

3. 登记中心对已受理的申请,经初审并提出处理建议后,连同申请资料一同上报环境保护部审批。

4. 环境保护部对拟批准的申请公示3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关问题得到解决的,签发相应进口放行单。

5. 对环境保护部予以批准的,登记中心向申请企业发放进口放行单。对环境保护部不予批准的,由登记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二)资料要求

1. 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使用企业

(1)“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

(2)本批货物进口合同正本或复印件;

(3)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的授权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

(5)若本批进口货物储存在非进口企业的仓库/储罐内,须提交进口货物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双方签订的储存合同正本。

2. 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

(1)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

(2)使用企业证明表;

(3)本批货物进口合同正本或复印件;

(4)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的授权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进口企业本批货物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储存合同正本;

(7)有毒化学品进口贸易经营企业销售情况备案表;

(8)与下游企业签订的合同正本;

(9)下游企业联系人的授权书及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若下游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应提交下游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1)最终使用企业联系人授权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最终使用企业环保报告或年度备案。

三、出口放行单

(一)登记程序

1. 办理出口放行单的企业应按资料要求向登记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2. 收到申请资料后,登记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在网站发布补正公告,要求补正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并在网站发布公告。

3. 登记中心对已受理的申请,经初审并提出处理建议后,连同申请资料一同上报环境保护部审批。

4. 环境保护部对拟批准的申请公示3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关问题得到解决的,签发相应出口放行单。

5. 对环境保护部予以批准的,登记中心向申请企业发放出口放行单。对环境保护部不予批准的,由登记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二)资料要求

1. 出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1)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

(2)有毒化学品物质信息表

(3)本批货物出口合同正本(或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4)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的授权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

(7)若货物出口前储存在非出口企业的仓库/储罐内,须提交出口货物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储存合同正本;

(8)若出口企业的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须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

(9)《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取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制的化学品出口应提供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信函(附同意信函原件及其中文或英文译文),氰化钠出口应提供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信函复印件及出口核准单复印件。

[Page]

 

(10)环境保护报告及审查意见表或年度备案表。

2. 出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

(1)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申请表第四部分“生产企业证明表”可由生产企业单独提交);

(2)有毒化学品物质信息表;

(3)本批货物出口合同正本(或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4)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的授权书及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

(7)出口企业本批货物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储存合同正本;

(8)若出口企业的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须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

(9)与供货企业签订的加盖双方公章的合同正本;

(10)生产企业联系人的授权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审查意见表或年度备案表;

(12)《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取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制的化学品出口应提供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信函(附同意信函原件及其中文或英文译文),氰化钠出口应提供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信函复印件及出口核准单复印件。

(13)有毒化学品出口贸易经营企业销售情况

合规咨询微信平台:     China_PSRA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99号摩码大厦2006室(总部)
david.chang@chinaoci.com , oci.services@oci.net.cn
隐私政策/Privacy Policy
北京正智远东化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6-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6050177号-1  

English Consultation

中文顾问座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