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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I带您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后各省份行政许可工作调整现状

时间:2017-03-29 13:11:48  来源:  点击数: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后,各省/自治区安监局分别发布《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后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公告,各省企业应该依照公告做好应对工作。

时至今日,距15版《目录》已经公布1年有于,不过很多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调整以及相应行政许可的变动,仍是存在疑惑。为了给广大企业解答此问题,现将各省份的调整公告信息汇总如下:
(1)北京市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6月24日发布《关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后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京安监办发〔2015〕63号,具体给出行政许可的调整内容:
1) 北京市安全监管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照《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进行了梳理,并编写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与〈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对照说明》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对照说明》,企业可自行下载,开展相关工作时参考。详见附件。
2)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增加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申请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对于首次申请相关许可证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于原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可在相关许可证件延期时一并办理增项手续。
3)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删除的不再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办理相关许可证件的注销或变更手续,也可在相关许可证件延期时一并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4) 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但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且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序号2828条目规定条件的化学品,仍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并办理相应的许可手续。
(2)上海市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于2015年4月30日发布《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通告》,明确指出2015年5月1日起本市将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相关行政许可,请相关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申请办理。
(3)江苏省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5月6日发布《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后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就《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实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工作衔接提出以下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1) 从2015年5月1日起,按《目录》规定品种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序号第 2828项中品种暂按《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对应的品种执行,待国家安监总局对该条目进一步明确后,执行新的规定。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含中间产品,下同)有新纳入《目录》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对生产装置进行变更专项评价,变更许可范围。原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中的部分品种或所有品种不在调整后《目录》内的,企业可申请注销部分品种或注销许可证。
3) 因《目录》调整,原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或部分产品纳入《目录》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资料,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 从2015年5月1日起按《目录》规定品种核发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具体到品种,原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规定到类项的,可在许可证延期换证时变更。
2.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品种有新纳入《目录》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规定重新申办经营许可证。加油站同时经营汽油和柴油(闭杯闪点≤60℃)的,如原评价报告中已包含柴油(闭杯闪点≤60℃)的内容,可直接办理品种变更。原危险化学品许可证许可范围中的部分或全部品种不在调整后《目录》的,企业可申请注销部分品种或注销许可证。
3. 因《目录》调整,原非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的品种新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重庆市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15日发布,《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重点调整内容,供企业和监管部分参考,指导企业开展下一步工作,申请相应的行政许可。
1) 加强《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的学习宣传。
2) 及时清理调整许可范围。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涉及部分危险化学品品中的变化,安全生产许可范围也应作相应的调整。对新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的品种,要纳入许可范围实施监管。
重点举例产品:柴油[闭杯闪点≤60℃](以下简称柴油)已列入新《目录》,经营柴油的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从事柴油经营的加油站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a. 已取得商务部分颁发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柴油的加油站(一般是单独经营柴油的加油站),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的规定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b. 已同时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柴油的加油站(一般是同时经营柴油和汽油),应聘请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实施补充评价。达到安全经营条件的出具补充评价证明材料,区县安监局重新予以变更,许可证许可范围增加柴油,许可时间不变,不需要重新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5)云南省
云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21发布《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后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2015〕58号。
就《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实施后,做好危险化学品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工作通知具体如下: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含中间产品,下同)有新纳入《目录》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对生产装置进行变更专项评价,变更许可范围。原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中的部分品种或所有品种不在调整后《目录》内的,企业可申请注销部分品种或注销许可证。因《目录》调整,原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或部分产品纳入《目录》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资料,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品种有新纳入《目录》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规定重新申办经营许可证。加油站同时经营汽油和柴油(闭杯闪点≤60℃)的,如原评价报告中已包含柴油(闭杯闪点≤60℃)的内容,可直接办理品种变更。原危险化学品许可证许可范围中的部分或全部品种不在调整后《目录》的,企业可申请注销部分品种或注销许可证。因《目录》调整,原非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的品种新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 所有因《目录》调整涉及变更或新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于10月31日前按《目录》要求,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领)。逾期未办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4)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序号第 2828项中品种(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暂按《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对应的品种执行,待国家安监总局对该条目进一步明确后,执行新的规定。
各省份行政许可工作调整事项汇总
结合北京、上海、江苏、重庆、云南等省份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后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调整的要求,大致归纳如下几点:
(1)《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建设项目审核等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调整的部分,仅只是针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与《危险化学品目录(2002版)》相比较,新《目录》增加或删减的危险化学品。对于符合判定规则的混合物(除2828条目以外),各个省份仍然没有将其纳入行政许可范围。
(2)《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与《危险化学品目录(2002版)》相比较,新纳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具体汇总如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含中间产品,下同)有新纳入《目录》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对生产装置进行变更专项评价,变更许可范围。
因《目录》调整,原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或部分产品纳入《目录》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资料,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品种有新纳入《目录》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规定重新申办经营许可证。加油站同时经营汽油和柴油(闭杯闪点≤60℃)的,如原评价报告中已包含柴油(闭杯闪点≤60℃)的内容,可直接办理品种变更。
因《目录》调整,原非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的品种新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与《危险化学品目录(2002版)》相比较,未纳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具体汇总如下: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中的部分品种或所有品种不在调整后《目录》内的,企业可申请注销部分品种或注销许可证。
原危险化学品许可证许可范围中的部分或全部品种不在调整后《目录》的,企业可申请注销部分品种或注销许可证。
(4)《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序号第 2828项中品种(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暂按《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对应的品种执行,待国家安监总局对该条目进一步明确后,执行新的规定。
综合以上,《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实施至今,尽管各省份的行政许可工作有所调整,但是调整部分仍然只是针对调整后的新《目录》中收录的危险化学品,对于目录外的产品,仍未纳入行政许可范畴。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目前,仍然仅需核查生产/经营的化学品是否收入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然后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即可。广大企业仍需等待进一步的法规明确指出将危险化学品(混合物)纳入行政许可的范畴时,才能开展相应的合规工作。
OCI的建议
1.收集产品信息,筛选产品,汇总清单
企业依照《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筛选产品, 按照以下条目筛选分类:
(1)未收录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但收录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的产品清单,称为“增加产品”
(2)收录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但未收录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的产品清单,称为“删减产品”。
(3)收录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且属于10个类属条目,即“原编号32193、32194、32195、32196、32197、32198、32199、33645、33646和33647及其所含288个具体化学品”,即可认为收录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的 “2828条目”中。称为“原有2828条目产品”。
因为《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的2828条目是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10个类属条目合并为1个类属条目,即将“原编号32193、32194、32195、32196、32197、32198、32199、33645、33646和33647及其所含288个具体化学品条目合并为序号“2828”条目。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2.依据产品清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手续
“增加产品”行政许可手续
对于已经办理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核实经营范围是否已经涵盖,未涵盖的,企业依照注册地省份的要求,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手续。对于未办理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直接申请办理相应行政许可。
“删减产品”行政许可手续
对于已经办理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申请注销部分品种或注销许可证。
“原有2828条目产品”行政许可手续
这部分产品原就收录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现在只是合并保留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的2828条目中,既不属于“增加产品”,也不属于“删减产品属于保留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需做行政许可调整。
如您有关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实施后各省份行政许可工作调整现状的任何问题和疑惑,请联系北京正智远东公司孙梅博女士,010-68091928-8006Wendy.sun@oci.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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