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们大家好!备受关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目前仍处于修订稿阶段,正式文件尚未发布。不过,在申报系统中,“备案”申报类型已全面取消,相应申报窗口也已不再显示,取而代之的是新增的“登记申请”窗口。
那么,这一窗口具体用于哪类申报呢?
(图片来源:官方截图)
从申报系统中可以看到,“登记申请”窗口下方已注明适用范围:年生产/进口量<1吨,或2%聚合物/低关注聚合物。也就是说,凡是符合原“备案”要求的申报,都可以通过该“登记申请”窗口进行。如果近期有新化学物质申报需求,尤其是1吨以下情形以及聚合物特殊情形,均可按此路径申报。
下面为大家梳理新“登记申请”窗口所需填报的主要信息。
“登记申请”的信息填写
新的登记申请表整体上仍可参照原“备案”要求准备材料与信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登记表中新增了“2.3 申请物质使用信息”。
(图片来源:官方截图)
填写时,需先选择申报物质的用途分类,包括门类与子类,用途代码将根据所选项目自动生成。随后,需填写申报物质的具体申请用途,以及该用途下的功效。如果产品/原料存在多种用途,可添加相应用途数量,并逐项按要求填写。
(图片来源:官方截图)
(图片来源:官方截图)
信息保护要求更新
如果需要对申报物质的化学物质标识信息进行保护(如中英文名称、CAS号、分子式、结构式等),除了需要在登记表对应位置勾选“申请化学物质标识信息保护”外,还需要在第六部分额外提供“信息保护必要性说明材料”。该说明材料须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图片来源:官方截图)
聚合物申报的适用情形
大家也别忘了特殊的聚合物。如果是新化学物质单体/反应体含量小于等于2%的聚合物,或者是低关注聚合物的,即属于原来“聚合物备案”要求的,同样可以通过“登记申请”窗口办理。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聚合物,则需根据申请登记量办理常规登记。需要办理常规登记的聚合物,依据以往法规仍有相应的特殊要求;若能同时满足三项特殊要求,仍可豁免提交健康毒理学、生态毒理学数据及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因此,对产品情形进行前置判断尤为关键。如能确认符合特殊要求,不仅可为企业节省可观的试验费用,还能大幅缩短申报周期,有利于产品市场布局。OCI已在12号令下协助各类企业完成多项聚合物申报,如有需要或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进行进一步咨询与沟通。
虽然法规的正式文件尚未正式颁布,但新规变化已能从多个方面感受到。我们将持续跟踪法规动态与进展,及时与大家分享和解读,欢迎关注与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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